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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優的概念近年來朝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主張多元概念的學者,最著名的包含基爾福特 (Guilford,1965)
所提出的智力結構模式 (Structure of Intellect),指出智力組成的因素有一百八十種能力。卡文泰勒
(Calven Taylor, 1968) 之多元才能圖騰,強調學校應重視與發掘學科才能以外的才能,包含:創造才能、決定才能、預測才能、計劃才能、溝通才能等。蓋聶
(Gagne', 1983) 提出五種資優類別:1.普通能力,2.創造力,3.社會─情意能力,4.感覺動作能力,及
5.其他能力,並區分資優 (giftedness) 與特殊才能 (talent) 之不同。賈德那 (Howard Gardner, 1983) 提出多元智力理論,認為智力至少可表現在下述幾個領域:1.語文智能,2.邏輯──數學智能,3.視覺──空間智能,4.音樂智能,5.肢體動作智能,6.人際智能,7.自我智能,及
8.自然環境智能。史騰伯格 (Robert Sternberg, 1985)
則主張智力三元論,以智力為一體三面的組合:1.認知能力,2.運用經驗解決問題的能力,及 3.適應外在環境的能力。
由於資優概念的多元化,美國早在 1975 年將資優教育對象界定為五類:1.一般能力優異,2.學術性向優異,3.創造能力優異,4.領導才能優異,5.視覺及表演藝術能力優異。而
1988 年頒布之資優教育法案更以「特殊才能」(exceptional talent) 一詞代替「資優」(giftedness),期望改變傳統以高智商鑑定資優的觀念,重視兒童在各領域的實際表現
(Piirto,1994)。
資優教育對象擴充至各類才能的發展,不侷限於學科資優及藝能資優的培育,目的係在培育更多特殊才能,提供更多學生充實教育的機會,此外,資優教育觀念與教法之推廣,一則可提昇普通教育品質,一則可增加教育公平性,真正落實因材施教,人盡其才的教育理念
(郭靜姿,民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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