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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小學資源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卅日北市教二、三字第四一七一三號函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之特殊學生統合於正常教學環境中,接受補救或充實性之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發展良好社會適應能力並充分發揮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資源班收受學生對象為可因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與密集輔導,而在智能、特殊專長、情緒或其他行為發展等方面獲得助益之學生。
三、 新設立資源班之學校,應於成立前一學年度,擬訂計畫報本局核准。
四、 各資源班應於校內成立「資源班推行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輔導室主任為執行秘書、各資源班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學期開學與結業前召開工作協調會,以協調資源班有關工作事宜,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五、 資源班教師員額編制,國中每班置教師三人,國小每班置教師二人,應遴選受過特殊教育專業訓練之教師擔任。
六、 資源班每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具專門設備之資源教室,資源班經費按規定編列。
七、 資源班收受學生程序得先由輔導老師或普通班教師轉介,經輔導室會同資源教師及有關人員根據學生性行、各項評量、測驗及教師觀點結果初評後,提請校長召集有關處、室複選後遴定,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參與之。
八、 資源教師應於學生入班後二星期內,參酌校內外資源,會同普通班教師共同擬訂個別化教學方案,切實實施。
九、 資源班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適應不良現象,經加強輔導後仍無改善者,得輔導其返回普通班或另予適當之安置。
十、 資源教師應與原普通班教師及家長密切聯繫,共同合作進行教學設計及追蹤輔導。
十一、 資源班每年應於成班後二星期內,將班級數、學生數、課程表、擔任教師及授課節數報局備查,並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學生學習成果暨檢討事項等有關資料報局。
十二、 輔導室主任應定期會同普通班教師、資源教師及有關人員,舉行學生個案研討會,必要時得請專家列席指導。
十三、 本實施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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