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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特殊教育班應行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三日北市教三字第○五二二○號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北市教三字第五九九二四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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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殊班),包括啟智班、資優班、啟聰班、語障班、資源教室(班)、特殊才能資優班(含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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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新設立特殊班之學校,除另有規定外,應於八月底前,擬定特殊班實施計畫報教育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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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各類特殊教育班學生之鑑定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新成立之特殊教育班於招生鑑定工作完畢即行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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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各校各類特殊教育班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將班級學生數、課程表、擔任教師及授課分鐘數、上學年度成果暨檢討事項等有關資料,報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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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各校各類特殊班除一般經常費按規定編列外,另設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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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特殊班教學應由特殊教育之合格教師擔任。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教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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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特殊教班任課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每班教師至多僅能有一名兼任行政工作,如有部分節數與普通班交互支援,應對等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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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擔任特殊教之每位教師每週授課時數,除比照一般同職務教師減少100分鐘(一般教師最低不得少於800分鐘,兼任組長、主任者不得少於組長、主任最低授課分鐘數)外應作個案分析研究,編寫教材、自製教具以及生活輔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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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各類特殊班以儘量利用現有教室為原則,如需增建,應併各學年度增班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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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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