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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請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並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對象:就讀本市特殊學校、高中、高職、國中、國小之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類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之學生)。
三、 申請資格(具下列條件之 1):
(一)學習表現良好之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
(二)社會局核定低收入戶之特殊教育學生(含身障類及資優類)。
四、 申請名額及金額:每學年 2,000 名,每名新臺幣 2,000 元整。
五、 申請時間:
(一)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填妥申請表,於每年 10 月 28 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各校彙整相關資料請於 11 月 15 日前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六、 助學金審核: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理。
七、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及獎助學金者(不含減免學雜費、私立高中職學雜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及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助學金。
八、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訂之。
九、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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