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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9 年 8 月 3 日第 8928 次局務會議通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2 年 8 月 12 日北市教五字第 09236383800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4 年 8 月 24 日第 9433 次局務會議通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11 月 2 日北市教特字第 0953844960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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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
依據 |
| 一、 |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
| 二、 |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十四點。 |
| 貳、 |
辦理方式 |
| 一、 |
免修課程:指資賦優異學生某學科(學習領域)之學業成就具有高一學期或高一年級以上程度者,在原校該教育階段可免修該課程。
(一)申請資格:該科(學習領域)成績優良,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甄別科目:
- 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 高 中: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
- 高 職:一般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以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三)鑑定標準:其甄別方式及免修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之。
(四)學習輔導:
- 由家長依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程度及需求,會同導師、該科(學習領域)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加強自學輔導。
- 各校可妥善利用該科(學習領域)免修之時間,實施其他學習課程、或該科課程加深加廣之學習。
- 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並做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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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逐科(學習領域)加速:指資賦優異學生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修習之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逐科(學習領域)加速完成。
(一)申請資格: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成績優良,前一學期或學年前述學科的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甄別科目:
- 國 小:國語、數學。
- 國 中:國文、英語、數學。
- 高 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或自然學科。
- 高 職:國文、英文、數學,以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上述甄別科目必須同時申請,惟得逐科甄別。
(三)鑑定與評量標準:各校甄別小組應訂定甄別方式及標準,並訂定逐科(學習領域)加速科目之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習輔導:
- 由家長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年級及個別程度,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逐科(學習領域)加速之全部甄別科目,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逐科加速完成;各學期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 每次段考時應評定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加速學習之輔導計畫,並適時調整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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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逐科(學習領域)跳級:指資賦優異學生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修習之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逐科(學習領域)跳級完成。
(一)申請資格: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成績優良,前一學期或學年前述學科的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甄別科目:
- 國 小:國語、數學。
- 國 中:國文、英語、數學。
- 高 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或自然學科。
- 高 職:國文、英文、數學,以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上述甄別科目必須同時申請,惟得逐科甄別。
(三)鑑定標準:
- 國 小:其甄別方式及跳級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之。
- 國 中:逐科(學習領域)跳級之適用科目,於鑑定時其成就測驗(參加高一年級之段考)成績為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差以上。
- 高中職:逐科(學習領域)跳級之適用科目,於鑑定時其成就測驗(參加高一年級之段考)成績為高一年級平均數以上。
(四)學習輔導:
- 由家長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年級及個別程度,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之全部甄別科目,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逐科跳級完成;各學期跳級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 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逐科(學習領域)跳級學習之輔導計畫,並俟全部甄別科目跳級完成後調整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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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指資賦優異學生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修習之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完成。
(一)申請資格: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成績優良,前一學期或學年前述學科的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甄別科目:
- 國 小:國語、數學。
- 國 中:國文、英語、數學。
- 高 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或自然學科。
- 高 職:國文、英文、數學,以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上述甄別科目必須同時申請,惟得逐科甄別。
(三)鑑定與評量標準:各校甄別小組應訂定甄別方式及標準,並訂定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科目之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習輔導:
- 由家長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年級及個別程度,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之全部甄別科目,重編學習進度,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各科同時加速完成;各學期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 每次段考時應評定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加速學習之輔導計畫,並適時調整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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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全部(學習領域)學科跳級:指資賦優異學生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程度,超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於學期結束時,跳越一個年級以上就讀。
(一)申請資格: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成績優良,前一學期或學年前述學科的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甄別科目:
- 國 小:國語、數學。
- 國 中:國文、英語、數學。
- 高 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或自然學科。
- 高 職:國文、英文、數學,以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三)鑑定標準:
- 國 小:個別智力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且甄別科目(國語、數學)之成就測驗平均成績為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差以上。
- 國 中:甄別科目(國文、英語、數學)之成就測驗平均成績為高一年級正一個標準差以上。
- 高中職:全部甄別科目於鑑定時,各科成就測驗成績皆達高一年級平均數以上。
(四)學習輔導:
- 由家長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年級及個別程度,會同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跳級學習。
- 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通過並經監護人同意後,調整其學籍;若監護人不同意學籍調整,跳級資格視同放棄。
- 修畢該教育階段課程後,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以參加高一層級教育階段學校入學或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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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指資賦優異學生某學科(學習領域)學業成就具有高一年級以上程度者,可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該科(學習領域)課程。
(一)申請資格:該科(學習領域)成績優良,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甄別科目:
- 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 高 中: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
- 高 職:一般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以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三)鑑定標準:其甄別方式及提早選修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之。
(四)學習輔導:
- 由家長依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程度及需求,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至高一年級選修課程。
- 每次段考時應評定學生至高一年級選修課程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學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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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指資賦優異學生某學科(學習領域)學業成就具有高一年級以上程度者,可提早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選修該科(學習領域)課程。
(一)申請資格:該科(學習領域)成績優良,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甄別科目:
- 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 高 中: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
- 高 職:一般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以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三)鑑定標準:其甄別方式及提早選修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之。
(四)學習輔導:
- 各校應與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聯繫,安排學生至該校選修課程之相關事宜,必要時得請教育局協助。
- 由家長依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程度及需求,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及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相關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 各校應安排輔導教師,定期追蹤學生學習狀況,並提供協助與輔導。
※上述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七種實施方式類型與功能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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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
成績考查與處理方式 |
| 一、 |
成績考查與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 以實際修習之學期成績平均之。
- 以申請學生之同年級全部學生之百分等級位階給予成績。
- 以前述位階再加減百分比給予成績(百分比可由甄別小組定之)。
- 由各校甄別小組自定之。
(二)免修課程、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 以申請學生之同年級全部學生之百分等級位階給予成績。
- 以前述位階再加減百分比給予成績(百分比可由甄別小組定之)。
- 由各校甄別小組自定之。
(三)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 如未來升學之學校與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為同一校時,則提早選修科目之成績以其修習成績為其成績。
- 如未來升學之學校與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為非同一校時,則其提早選修科目之成績由其升學之學校甄別小組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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