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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域性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9 年 2 月 22 日北市教五字第 8928901600 號函訂頒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1 年 8 月 9 日北市教五字第 09136288700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11 月 2 日北市教特字第 09538449600 號函修正
一、 依 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二)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白皮書之近程政策目標。
二、 目 的:
(一)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學習及互相觀摩的機會。
(二)與各校資賦優異教育相輔相成,並引導各校發展資賦優異教育。
(三)全面性推廣資賦優異教育活動,以發展學生潛能。
(四)發揮學校群組夥伴關係,共享資優教育資源。
三、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各級學校。
(三)協辦單位:臺北市各級學校、各相關單位。
四、 辦理區域:將臺北市劃分為東、南、西、北四個區域,各校依據所在區域規劃辦理所屬區域之活動;亦可擴大辦理跨區或全市性活動。
(一)東區:松山區、內湖區、南港區。
(二)南區:大安區、信義區、文山區。
(三)西區:萬華區、大同區、中正區。
(四)北區:士林區、北投區、中山區。
五、 辦理內容: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才能、其他特殊才能等資賦優異教育性質的課程或活動。
六、 辦理型態:
(一)資優教育課程:為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的資優教育課程(可採每週上課至少一次,且持續一學期以上;或於暑假 4 至 8 週期間辦理),每期課程應安排 36 節以上。
(二)資優教育活動:例如研習活動、競賽活動、展演活動、參訪活動、觀摩活動、營隊活動、研究活動、演講活動等各類型的資優教育活動。
七、 參加對象:本市各級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由辦理學校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並配合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之性質,訂定甄選標準)。
八、 辦理期間:週末假日、寒假、暑假及國小週三下午。
九、 辦理經費:由學生自付活動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不足部分由教育局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資優教育課程:36 節課至多補助新臺幣陸萬元,每增加 18 節課至多增加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最多補助 144 節課。另酌量補助新臺幣壹萬元,辦理成果發表會,探討課程實施之成效。
(二)資優教育活動:最高額度新臺幣捌萬元。
十、 申辦程序:
(一)各校於 11 月 30 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教育局審核後通知各校規劃辦理。
十一、 獎勵:承辦學校於活動結束後參照下列額度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
(一)12 小時以內之活動,敘嘉獎二次 1 人、嘉獎乙次 4 人。
(二)18 小時以內之活動,敘嘉獎二次 1 人、嘉獎乙次 6 人。
(三)24 小時以內之活動,敘嘉獎二次 1 人、嘉獎乙次 8 人。
(四)36 小時以內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二次 1 人、嘉獎乙次 10 人。
(五)72 小時以內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二次 2 人、嘉獎乙次 10 人。
(六)144 小時以內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二次 3 人、嘉獎乙次 10 人。
十二、 其他
(一)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結束後,由承辦單位發給學習證明或競賽獎勵證明。
(二)為鼓勵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的學習,申請資優教育課程者優先補助。
(三)教育局依資優教育之需要,得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特定之課程或活動。
(四)各校辦理之課程或活動,具特色且影響深遠者,得由本局專案獎勵。
十三、 本方案函發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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