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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學設置「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實施方案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九二四七次局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四條。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三、「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及第十二條。
四、「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四條。
五、「臺北市資優教育白皮書」。
貳、 目的:
一、發掘學術性向資優學生,提供優質學習環境及充分發展的學習機會。
二、提供學校自主發展的機會,發揮各校多元的特色。
三、加強學術人才培育向下紮根之工作,以厚植學術人才培育的基礎。
參、 辦理學校:臺北市高級中學、設有普通科或綜合高中部之高級職業學校。
肆、 設班類別:人文社會科學(含語文)或自然科學(含數學)等學術領域之資賦優異班(以下簡稱資優班)。
伍、 設班方式:
一、在核定之學校總班級數內調整。
二、新設資優班之學校,自一年級開始設班,逐年辦理。
陸、 招收對象: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五條規定之資賦優異學生。
柒、 鑑定甄選及安置:
一、鑑定標準: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甄選方式:
(一)依據高中高職甄選入學方案辦理招生。
(二)校內實施多元評量(包含:標準化測驗、檔案評量或實作評量等)甄選入班。
三、安置方式:
(一)設班方式以學生需求為中心採自足式、抽離式或其他方式,每班學生不超過三十人。
(二)各年級資優班學生在肄業期間,如因志趣改變或不能適應者,應輔導其於學期結束後轉入普通班就讀。
(三)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資優學生甄選方式及入班、轉出之標準與程序。
捌、 課程規劃:
一、應結合校內外各項教學資源,依據學生之各項能力、興趣與需求,進行課程規劃,選擇適當的教學方式(例如與大專校院合作、校際合作、跨校選課、交換學生、暑期國外進修等),實施資優教育。
二、課程之規劃應注重全人教育,規劃有關人際關係、諮商輔導、生命教育等之課程,以健全學生人格發展。
三、各校依據資優專長科目,規劃加深、加廣、加速之課程,並注重學生的專題研究與發表。
四、各校資優課程之彈性時數以增加三至八節課為原則規劃,其他科目得酌予調整或合併,但不得刪減某科目之全部課程。
玖、 輔導:
一、生活輔導:導師、輔導教師及任課教師應共同輔導資優班學生之生活適應及心理健康。
二、學習輔導:引導學生探索其專長,並加強思考、推理、創造、獨立研究之能力。
三、生涯輔導:協助學生價值澄清,建立適性的生涯規劃,並確立正確的人生目標。
拾、 師資:
一、員額編制:參照高中每班教師編制標準。
二、由學校安排相關教師擔任資優班之教學及輔導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具有相關專長之教師兼任。
三、任資優課程之教師,得酌予調減其授課時數。
拾壹、 經費:
一、市立學校依特殊教育班經費標準編列,私立學校由辦理學校自籌。
二、資優班各項分組教學所需經費,得在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 各校得依本方案訂定設置資優班計畫,於每年十一月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教育局代表及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拾參、 各校設置學術性向資優班計畫,其內容應含設班目的、設班類別、師資規劃、課程與教學設計、甄選方式、安置方式、設備與資源、輔導措施、成效指標、經費來源及其他。
拾肆、 督導與評鑑:
一、各校應定期自我評估實施成效。
二、本局對於辦理學校得予督導,並得視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學者赴校訪視或評鑑。
三、經本局評鑑結果,未符資優班之設置宗旨,經輔導及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停止該資優班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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