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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加強推動國民中學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4 年 8 月 17 日第 9432 次局務會議通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9 月 15 日北市教特字第 09537103000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11 月 2 日北市教特字第 09538449600 號函修正
一、 緣 起
臺北市立各國中資優資源班目前計有 12 校 13 班,招生均限制招收學區內學生。教育局歷年來未規劃廣設學術性向資優資源班,其主要考量有二:其一為國中階段迄今尚無公認兼備信、效度之標準化資優測驗工具,其二為慮及避免誤導各國中強化升學主義之競爭。另開放本市現有國中資優資源班之招生區域乙節,因涉及區域內現有資優資源班及各國中入學資格之常態分布平衡,須審慎研議,是以先行規劃本計畫供市立國中各校申請辦理,使各校除於現有之申請辦理國中區域資優教育方案外,能更自主發展校內資優教育特色,以提昇本市國中資優教育的品質。
二、 依 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
(三)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白皮書。
(四)臺北市各級學校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三、 目 的
(一)發掘資賦優異學生,提供優質學習環境及充分發展的學習機會。
(二)加強多元人才培育向下紮根之工作,以厚植學術人才培育的基礎。
(三)提供學校自主發展的機會,發揮各校多元的特色。
(四)提昇本市國民中學之資優教育品質,讓國中資優教育更健全發展。
四、 實施學校:本市市立國民中學或完全中學國中部。
五、 實施類別: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列之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等六類。
六、 推動原則
(一)多元智能發展原則:為發展學生多元智能,鼓勵各校依校區資源及教學團隊意願申請辦理多元智能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
(二)嚴謹鑑定審查原則:經本局審核通過辦理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之學校須依特教法及本局相關規定辦理鑑定作業。
(三)教學團隊合作原則:各校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須經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並採行團隊合作方式運作,以加強相關教學經驗之交流及傳承。此外,各校得聘請具資優教育專業知能之教師或專業人員協助規劃、執行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藉以提升教學團隊之資優教育專業知能。
七、 實施方式
(一)招收對象:
  1. 各校校內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至十九條規定之資賦優異學生。
  2. 各類別招收學生人數,應依學校總班級數(完全中學只含國中部)、學生數之比例原則,招收適當名額人數,始得辦理。
    (1)學校總班級數 30 班以下者,以不得低於 10 名為原則。
    (2)學校總班級數 31 ~ 60 班者,以不得低於 15 名為原則。
    (3)學校總班級數 61 班以上者,以不得低於 20 名為原則。
(二)鑑定及安置
  1. 鑑定標準: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至十九條規定辦理。
  2. 鑑定方式:以性向測驗為主,並採行多元評量(包含:標準化測驗、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多階段方式鑑定學生。
  3. 資賦優異教育計畫辦理及學生安置方式:以個別輔導、專題研究、充實課程、社團活動及學習中心為主,由學校考量資優學生學習需求、學校資源及發展特色等訂定之。
  4. 各年級資賦優異教育計畫學生在修業期間,如因志趣改變或不能適應者,應輔導其於學期結束後轉出本計畫。
  5. 資賦優異教育計畫學生的鑑定方式及轉入、轉出本計畫之標準與程序,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之。
(三)課程規劃
  1. 課程規劃:應結合校內、外各項教學資源,依據學生的能力、興趣與需求,規劃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之資優教育課程,並注重全人教育及專題研究能力之培育。
  2. 辦理方式:可採個別輔導、專題研究、充實課程、社團活動及學習中心等適於發展學生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茲說明如下:
    (1)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需求,由指導教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個別學習,發展潛能。
    (2)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培養學生研究的能力。
    (3)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具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的充實課程,以發展多元才能,如:主題教學、研習討論、實作演練等課程。
    (4)社團活動-開設符合資優生需求之團體活動、聯課活動或社團活動,如藝術才能、領導才能、創造發明、科學研究等社團。
    (5)學習中心-於校內設置資優生學習中心,由教師兼任專責管理,並從學校建立之教師人才庫中聘請教師做個別或小組輔導。
八、 師資:由學校安排相關教師擔任資賦優異教育計畫之教學與輔導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具有相關專長之教師兼任。
九、 申請程序
(一)各校得依本計畫訂定校內實施計畫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本局代表及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95 學年度暫停申請)。
(二)為符合國中教育階段三年一貫之精神,各校提出的資優教育實施計畫以三年為期程,其內容應含:辦理目的、鑑定方式、師資規劃、課程與教學規劃、經費需求、預期成效等。各校須先提出三年資優教育實施計畫,於期限內送本局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通知各校後,始可實施。
十、 經費
(一)經審核通過之資優教育實施計畫,既設資優班學校不補助經費,由學校資優教育相關經費支應,未設資優班學校其教學所需之經費由本局依下列標準補助,每校每學期最高額度新臺幣捌萬元整。
  1. 學校總班級數(完全中學只含國中部)30 班以下者:補助新臺幣陸萬元。
  2. 學校總班級數(完全中學只含國中部)31 ~ 60 班者:補助新臺幣柒萬元。
  3. 學校總班級數(完全中學只含國中部)61 班以上者:補助新臺幣捌萬元。
(二)本局將視年度訪視或評鑑結果,核撥下年度各校申請辦理資賦優異教育計畫之補助款;年度訪視或評鑑結果不佳者,將酌減補助經費額度。
十一、 督導與評鑑
(一)各校應定期自我評估實施成效。
(二)各校資優教育實施計畫辦理期間,本局將聘請相關專家學者赴校訪視或評鑑,以督導辦理成效。
(三)經本局評鑑結果,未符資優教育實施計畫之設置宗旨,經輔導及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停止該校資優教育實施計畫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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