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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作業規定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7 月 25 日會議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8 月 17 日北市教特字第 09536291500 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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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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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工作任務:
(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二)召開安置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適當教育環境及提供特教學生轉銜服務。
(三)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四)規劃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五)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六)協調各處室提供特殊需求學生必要之行政支援、特殊輔具等,以給予學生最大的協助。
(七)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協助特殊需求學生生活、學業及人際等各方面之適應。
(八)規劃充實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管理維護學校無障礙環境介紹專區網頁資訊。
(九)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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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組織與人員:
- 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執行秘書1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共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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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運作:
(一)每學期於期初及期末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研議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並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二)視特殊情形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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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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